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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進口涉及雙重監管體系,既要符合海關總署的進口管理規定,又要滿足國家藥監局的醫療器械注冊要求。2025年最新實施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將CT機、呼吸機等23類產品納入II類監管,這意味著代理協議必須明確注冊證辦理責任方及質量保證條款。
某醫療器械公司2025年進口案例顯示,因協議未明確CE認證轉換責任,導致價值120萬美元的監護儀滯留港口28天。建議協議中必須包含:
針對醫療設備的特殊存儲要求,建議增加冷鏈運輸條款:
通過對比長三角地區12家代理公司的服務協議發現,優質代理商的協議通常包含:
建議企業在簽訂協議前,要求代理公司提供近三年同類產品進口案例,重點核查其應對海關查驗和藥監抽檢的具體方案。完善的代理協議應成為醫療器械進口的”風險隔離墻”,而非簡單的服務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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