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主要向读者介绍海关对农业机械的商品检验要求,以便读者选购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海关依法对列入目录的进口农业机械、列入旧机电范围的进口旧农业机械进行商品检验。
进口农业机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
如果进口旧农业机械,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接受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二)安全项目检验;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依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检验。进口农业机械涉及的强制性国家技术规范主要有GB 10395《农林机械 安全》、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等。进口农业机械的商品检验遵循一观、二看、三验的原则。
以棉花采摘机为例:
一观,观察确认没有使用痕迹、划痕,没有漏油迹象,没有变形等明显缺陷。
二看,看标记、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三验,其他更加详细的技术规范应该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395、GB20891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以上内容来源于海关,中申国贸作为一站式进出口代理服务商,可以为各行业提供定制化的进出口解决方案。如您需要外贸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业务,咨询热线139-1787-2118。
最初发布于2023年7月3日 @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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