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这些修改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我们对这些修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首先,修改了关于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的货物的规定。原先需要经过海关批准,现在则规定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同时,对于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
其次,对于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也有所调整。现在的规定是,企业需要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此外,还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对于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总的来说,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率,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便利的操作指引。我们作为产业供应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为企业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和服务。
最初发布于202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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