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在公布以下相关事项:
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相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在《办法》的第二条,即所述的成员方,现增加菲律宾。同时,《办法》的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将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此公告将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最初发布于2023年6月5日 @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7705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9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