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 并通过2022年 第42号公告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共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此外,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2.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标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 2023
最初发布于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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