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了2024年第31号公告《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公告。以下是本次公告的详细条款和规则分析。
公告中废止了2023年第28号公告,这意味着从2024年9月1日起,允许原2023年第28号公告中的临时管制产品出口,这对消费级无人机产品的出口非常有利。然而,新公告中仍然明确规定:若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为方便海关审单,企业在出口原临时管制的相关产品时,建议提供盖章的用途说明,并上传至随附单据。以下是允许出口的产品的HS编码:
1. 红外成像设备
2. 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2024年第31号公告新增了对以下惯性测量设备的出口管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目前单一窗口尚无该海关商品编码,届时将增列HS):
与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公告相比,本次2024年第31号公告的联合发布单位少了"国家国防科工局”。
此次公告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和意义:
总体来看,本次公告在放宽和优化管制措施的同时,依然保持了对高风险产品的严格监管,平衡了贸易便利化和国家安全的需求。企业在进行无人机出口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新公告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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