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的生物安全和卫生标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特发布以下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的检疫和卫生要求。
一、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所指的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浆蛋白粉及喷雾干燥的血浆粉和血红蛋白粉等血液制品。
二、生产企业要求
1、企业必须获得法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的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产品符合法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允许在法国国内自由销售。
2、由法国方面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并经过中国海关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如有变更,需法方及时通报并确认。
3、企业应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原料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必须在欧盟地区出生和饲养,并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传染病症状。
2、原料来源动物未受动物疫情影响或移动限制,且未被扑杀。
3、如进口原料,必须来源于中国批准的国家。
4、禁止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5、生产原料应来自无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等疫病的农场。
6、如原料来源于法国境内饲养的生猪,应符合中法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如果来源于境外,则应来自非疫区国家或地区。
四、生产加工要求
1、生产加工中心温度不低于90℃,保持至少15分钟,或采用欧盟规定的其他等效热处理方式。
2、禁止添加不明种类或禁止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
3、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1、必须使用安全、洁净、密封良好、防潮且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2、外包装上应加施符合中国要求的标签,标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
3、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法国负责实施安全卫生监测,并确保产品符合中法议定书要求。
2、出口前,法方应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使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须为阴性,最低检出限为0.1%。
七、进境检疫审批与检验检疫
1、进口企业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到达中国口岸的货物将进行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确保符合标准。
3、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退回或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2024年5月7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将继续严格监控猪源性蛋白饲料的进口情况,确保所有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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